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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并不冲突,但二者不可兼得,应以数额高者为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定义与发放主体 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属于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生育职工的生活费用。其目的是保障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发放条件与标准 发放条件: 产假工资:只要职工处于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就应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需要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且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上月及产假期间处于参保状态,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城市还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如满一年。 发放标准: 产假工资:按照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三、二者关系与处理原则 不冲突但不可兼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虽然发放主体和目的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然而,二者不可兼得,职工只能选择其中数额较高的一项作为自己的产假收入。 就高领取原则: 如果职工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用人单位应按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下来后归企业所有。 如果职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用人单位应先按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下来后,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职工,剩余部分归企业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