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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与责任分担的司法突破:多方参与验收背景下的质量责任重新界定——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

发布日期:2025-08-18 19:48 点击次数:184

核心提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本案涉及工程在多方参与验收的情况下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的特殊情形,法院突破传统的责任认定模式,明确了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都参与验收并认可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最终鉴定不合格时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为工程质量责任的合理分担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

01 案情回顾:严格验收程序下的质量争议

2014年,某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在经过多年的规划和准备后正式开工建设。该项目由某产业公司作为发包人,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人负责施工。鉴于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各方都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项目从开工伊始就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行业标准,项目组建了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组成的综合质量管理团队。每一道工序的完成都需要经过这个团队的集体验收,只有在所有参与单位都确认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在每个关键节点,都主动邀请各相关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令人欣慰的是,在长达两年多的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顺利通过了验收,各参与单位都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质量合格。

然而,就在工程即将竣工验收的关键时刻,意外发生了。某产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产生了怀疑,单方面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整个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结果令所有人震惊:该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这一结果与之前每道工序都通过验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引发了各方的激烈争议。

面对这一鉴定结果,某产业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建设公司则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经过了多方验收并确认合格,如果最终质量不合格,责任不应该完全由施工方承担。

02 争议焦点:工程质量责任的归属界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一个根本性问题展开: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都经过多方参与验收并确认合格,但最终司法鉴定结果为不合格时,质量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这一争议涉及多个深层次的法律和技术问题:

工程质量认定的标准冲突。过程验收与最终鉴定出现矛盾时,应当以哪一个为准?是否存在鉴定错误或验收流于形式的可能性?

多方参与验收的法律效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的参与验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他们是否应当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方责任的界定边界。在有多方监督和验收的情况下,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否应当有所减轻?完全的质量责任归属是否公平合理?

质量管理体系的责任分配。现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专业主体,责任应当如何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分配?

03 法庭审理:多维度证据分析的司法实践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围绕工程质量责任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举证和辩论。

建设公司的代理律师重点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规范操作和多方验收情况。他们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详细的施工日志和质量控制记录;各道工序的验收记录和签字确认文件;材料采购和检验记录;施工技术方案和变更记录等。

同时,他们特别强调了多方参与验收的重要意义。在每一道关键工序完成后,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的设计师、勘察单位的工程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质检单位的质检员都会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后才会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这种严格的验收程序充分说明了施工质量是得到各方认可的。

某产业公司方面则主要依据司法鉴定结果,主张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施工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他们认为,无论过程中的验收情况如何,最终的质量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施工方作为直接施工者应当对质量负全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非常细致和全面的调查方法:

深入现场勘验。组织技术专家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详细了解工程的实际状况和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调取完整的验收档案。全面调取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验收记录,分析验收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听取专家意见。邀请建设工程领域的权威专家对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判断责任归属。

比较鉴定方法。对司法鉴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04 裁判要旨:确立质量责任分担新规则

经过深入审理和充分论证,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

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这一裁判要旨确立了重要的责任分担规则:

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承认司法鉴定在质量认定中的权威地位,但不是绝对的、排他的标准。

过程验收的法律意义:多方参与的过程验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能被简单忽视。

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在多方都参与质量管理的情况下,质量责任应当合理分担,不能完全归咎于施工方。

05 裁判理由:系统性责任理论的创新运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这一裁判要旨的深层法理依据:

现代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特征。现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对最终质量负有责任。单纯将责任归咎于某一方是不科学、不公平的。

过程控制与结果责任的有机统一。工程质量既要看最终结果,也要看过程控制。如果过程控制是规范的、严格的,各方都尽到了应尽的职责,那么最终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的分担就应当更加合理。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施工方基于其他专业单位的验收确认进行后续施工,这种信赖是合理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这种信赖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不应当由施工方独自承担全部后果。

责任与能力相匹配的公平原则。每个参与主体都应当在其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能超出其能力范围承担责任,也不能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06 裁决结果:实现各方责任的合理分担

基于上述裁判要旨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当由施工方、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各参与主体根据其在质量问题形成中的作用大小合理分担。具体责任比例为:施工方承担40%的责任,建设方承担20%的责任,设计方承担15%的责任,监理方承担15%的责任,其余相关方承担10%的责任。

某产业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责任分担比例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不得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建设工程行业的广泛认可,被认为是质量责任分担领域的一个重要突破。

07 深度解读:质量责任分担理论的重大创新

本案确立的质量责任分担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价值:

系统责任理论的确立:从系统论角度重新认识工程质量问题,强调各参与主体的系统责任,而不是简单的单一责任。

过程与结果并重的评判标准:既重视最终的质量结果,也充分考虑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实现了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

专业责任与能力匹配原则:强调每个专业主体都应当在其专业领域内承担相应责任,实现了责任与能力的合理匹配。

08 实务操作:质量责任分担的认定程序

基于本案的裁判经验,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和分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全面调查质量管理体系:了解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详细分析各方职责履行情况:分析各参与单位在质量管理中的具体作用和履职情况。

科学认定质量问题成因:通过专业鉴定和专家分析,科学认定质量问题的具体成因。

合理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根据各方在质量问题形成中的作用大小,合理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09 风险防范: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建议

为避免类似的质量争议,建议各参与主体注意以下要点: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各道工序的验收,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强化过程质量控制: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完善责任分担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质量责任和分担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10 社会影响: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本案的判决对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各方质量责任意识:通过明确的责任分担规则,强化了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促进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化:推动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运行。

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案例信息

案件名称: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

审理程序:民事再审程序

判决时间:2016年

案件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核心争议:多方参与验收情况下的工程质量责任分担

裁判结果:确立质量责任分担新规则,实现各方责任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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